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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1-08-15 17:33  第三临床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方面的功能,推动教育科研服务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二条 项目申请途径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北省教育厅,中华医学会以及全国高教学会、湖北省高教学会等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湖北医药学院等。

第三条 项目级别的认定。根据项目立项单位、申报难易度等情况,确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为国家级;教育部高教司产学研合作项目,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及重点课题,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湖北省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研究课题,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全国高教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立项的课题为省部级;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湖北省高教学会立项的课题为厅局级;湖北医药学院教学研究项目为校级。若有其他类型的教学研究项目,其级别以此参照认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教学研究项目须坚持研究、改革与实践相结合,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创新性,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二)研究目标明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相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三)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五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的能力。确有较强的教学或教学研究水平、且在教学一线或管理岗位连续工作 3年以上,学院在推荐时可放宽至初级职称。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限1人,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含主持人)。学院在推荐教学研究项目时,应向教学一线人员倾斜。

第七条 作为项目主持人的,在研项目不能超过2个;作为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研究的,同一年度不得超过 2 个。

第八条 学院负责对项目主持人资格进行审核、对项目申报质量进行把关,推荐顺序依据学院初评结果进行排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课题申请资料报送给高教研究所。

第九条 高教研究所组织学校教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3人。在专家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按学校公文处理程序下发校级立项文件。

第十条 推荐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必须是在校级立项的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若获得高级别立项,则校级立项自动撤销。

第四章 项目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开题应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由课题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学院应在开题工作完成后一周内报送课题开题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高教研究所负责,一般在课题立项后一年左右组织实施。课题组需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及相应支撑材料,如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研究进展的佐证材料、调查问卷及统计分析等资料。对于评审专家认定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原则上应撤销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医学教育研究课题的结题由学校组织初评,初评通过后由高教研究所将专家初评意见、学校建议意见以及课题实施全套资料报送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秘书处,经评审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结题证书;其他类别课题结题鉴定由高教研究所负责。

第十四条 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到研究周期的项目由高教研究所组织结题验收评审。课题组需提交结题申请书、研究报告及相应支撑材料,包括研究成果、研究背景材料等。对于专家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结题资料的项目,将纳入下一次结题验收评审;对于再次评审仍不能结题的项目,原则上应撤销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由高教研究所组织学校教学研究项目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3人。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按学校公文处理程序下发文件。

第五章 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六条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研究经费由经费资助单位统筹管理,每个项目建立经费支出登记台账。凡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项目,学校均给予相应经费资助。以学校为主要完成单位参与其他高校申报的项目,将视其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各单位、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申报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司局教学研究项目。凡获得校外经费支持的教学研究项目,学校按照 1:1 的比例配套资助经费。若配套经费金额低于学校给予的同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的资助标准,将以学校资助标准予以经费配套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报销须在高教研究所登记、初审,经课题资助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处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教学研究论文版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打印复印费、专家咨询鉴定费等与项目研究工作密切相关的必要性开支。原则上不用于支付差旅、培训以及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若课题研究确实需要,需提前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应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经费开支,所有经费的使用及报销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项目经费应及时合理使用,在项目结题验收一年内清账,未使用的经费将回收。

第二十一条 对撤销立项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经费资助,必要时追回已使用的款项。

第六章 项目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应纳入学院统筹管理,若主持人未作为学院专兼职教师,则以学科专业相近的原则归口相关学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教学研究项目日常管理、开题、进度跟踪及指导等,高教研究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学研究项目主持人对项目研究计划、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中若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做调整、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中期进展检查或结题验收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报高教研究所批准后方可实施。校级以上项目还需要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项目主持人的教师,应在离任前填写项目阶段总结、项目组各成员工作情况、项目组成员变更及经费使用报告一式二份,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高教研究所。

第二十七条 不能按原定研究计划结题、申请延期的项目,由主持人在结题验收前提出申请并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报告,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送高教研究所。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 1 年,否则予以撤销立项。项目未结题前,项目主持人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同类教学研究项目。对于撤销立项的主持人,2 年内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新的教学研究项,不得作为教科研成果用于职称晋升、岗位晋级、聘期考核等。

第二十八条 课题申请及研究成果涉及学术诚信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奖励标准依据《湖北医药学院教学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原《湖北医药学院教学研究立项与管理办法》《湖北医药学院校本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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