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班级班费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财务制度的严肃性,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指示要求,结合第三临床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班费在入学初期统一收取,原则上中途不允许再次收取班费。收取金额由班委会商议,经班级全体同学民主通过后确定。班费仅用于班级自我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以及为丰富班级文化生活而开展的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开支。由学院学生活动经费支持的活动费用不得在班费中重复报销。
第二条 班费管理坚持学生自主管理,辅导员负责指导和监督班级班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班费的收支需专款专户、钱帐分开。原则上由生活委员管钱、班长或副班长管账。经费开支由经办人提出,开支金额小于或等于500元,由班委会初审经辅导员批准后方可列支;开支金额高于500元,由班委会初审经辅导员批准及全体同学同意后方可列支。
第四条 开支发票需经班长、辅导员核实签字后方可报销。确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的,需提供相应收据和消费记录,经查证核实后方可报销。未按程序列支的经费,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第五条 账目管理人每月向班委会汇报班费开支情况;每学期在班委会清查账目的基础上,向全体同学公布班费开支情况,需公示开支明细及支撑票据,票据需经办人、班长、辅导员签字,主动接受班级全体同学的监督。全体学生有权随时提出查账要求,有权通过合理的监督方式,监督班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班费在大五学年第二个学期的五月份开始清账,班费有结余的,由现金管理人按均等原则在清账后十天内及时退还给全体同学,并对清账结果和退费情况予以公示。
第七条 班费现金管理人不得挪用班费,如有挪用情况,除责令退还挪用的经费外,还应根据《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辅导员每学期末对各班班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辅导员对班级的班费收取、开支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班级班费管理违反学院规定或者接到学生举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辅导员承担首要责任。班级有违规收费、违规使用班费、班级辅导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学院将按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第三临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临床学院
2023年9月1日